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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之墙

归档 - 06月, 2004

漫谈数字音乐(三)就是渠道革命

2004/06/27 - By 数位之墙黄芳宇 - 关键字/标签:数字音乐 电子商务 电子书

数字音乐的出现,除了著作权的失控以外,对音乐界最大的冲击,应该是网络这个新的销售渠道对于原先价格结构的冲击。当「必须付费才能取得数字音乐」已经成为明显的趋势时,业者又该如何订价?

其实就算没有网络的出现,消费者对于传统音乐CD的销售方式也已经感觉到厌倦。最常见的抱怨,就是消费者认为一张CD里面只有一两首歌好听而已(所谓的主打歌),其他的歌只是陪衬。

换言之,一张内含10首歌,价格约三百元台币左右的正版音乐CD,可能有 8首歌是消费者被强迫要购买的。音乐人或许不认同这样的讲法,因为每一首创作都是心血结晶,但是消费者的认知又是另一回事。

此种销售方式谓之「困绑销售」,将热门商品与较冷门的商品包在一起销售,无法拆开。此外,唱片行经常可以看见所谓的红标商品与绿标商品组合,也是捆绑销售的一种。

将多张CD封面分别粘贴绿色标签与红色标签,消费者如果同时购买贴了绿色标签的甲CD,以及贴了红色标签的乙CD,就可以获得较便宜的价格。消费者可以自行组合,只要符合红标加绿标的规则即可。

困绑销售在许多行业都是常见的销售方法,并不特别,也因此衍生出很多的操作手法,例如以热门商品来清除旧货库存等等。而音乐行业将音乐CD困绑销售,却有著成本结构上的困难。

把一张音乐CD的成本摊开来看,约可分为:硬件成本(光盘本身与外包装等),软件成本(音乐的创作生产成本,以版税的型态展现),营销成本(广告宣传),渠道成本(经销商,唱片行的利润)。

由于每发行一张CD,其渠道与硬件成本约略固定,唱片公司能节省成本的地方就只剩下营销以及软件成本。换言之,缩减广告预算,要不然就是在一张CD内大量置入生产成本较低的音乐,以降低平均成本。

换个角度来看,既然渠道与硬件成本固定,唱片公司能够在一张CD上多放几首歌,就会尽量的多放,让一些词曲创作的新秀能够有表现的机会。以长期眼光来看,或许能让新的人才能有磨练与出头的机会。

但是,这或许就是消费者抱怨的来源。其实,消费者花了很多钱在支付层层剥削的渠道利润上,最后买到一张感觉上里面只有两首歌可以听的音乐CD。

西方社会常见的单曲CD(一张CD中只有一两首热门的歌)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以消费者眼光观之,花同样的钱支付硬件与渠道成本,买到的东西却比较少。

这对消费者与唱片公司来说都不是划算的交易,如果我们简略的把CD 的售价除以内含的歌曲数目,就会发现消费者购买单曲CD时,所付出的单位成本是比较高的。

讨论至此我们会发现,音乐身为一个无实体形态的创作品,当他必须被放在一个有形的载体(光盘)上进营销售时,无可避免的会形成这样的价格结构,乃至于销售方法。

数字音乐的出现,让音乐可以脱离硬件的部份而自由流通,先不论其能否收费,就算未来人人都能接受付费的数字音乐,其流通特性也会对传统音乐界的价格结构造成可观冲击。

数字音乐最重大的意义乃在于渠道革命。因为销售管道的改变导致销售渠道缩短、成本降低,让消费者可更直接与唱片公司进行交易。也因此消费者所付的钱,会更贴近于音乐的创作成本。

事实上,电子商务本身就是渠道革命。有形商品改成透过网络销售,就已经造成传统渠道冲击;无形商品(音乐,电子书等)透过网络销售,由于彻底省去硬件、渠道、库存、运送等成本,冲击将更可观。 (文:黄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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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宇,数位之墙总编,资深电信/互联网/科技行业工作者。本文著作权为数位之墙所有,欢迎传阅。如欲用于商业用途请先来信取得授权,数位之墙保留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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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数字音乐(二)到底哪里谈不拢

2004/06/20 - By 数位之墙黄芳宇 - 关键字/标签:MP3 P2P

台湾P2P 业者所组织的「P2P 立法联盟」,此刻正在推动立法院立法,尝试著要建立所谓的补偿金制度,亦即将经营P2P 平台收入的一部份反馈给音乐界。

以Kuro为例,目前的收费方式是每个月99元台币,用户即可使用该软件进行音乐「分享」。经营者不需付版权费,带宽成本也低,每个月99元的费用对消费者造成很大吸引力,对经营者而言却成了暴利。

若补偿金制度成立,则P2P 平台经营者必须要缴纳版权费用,因此垫高经营成本。以后还能不能以99元低价来经营就会有疑问。若P2P 软体每月要收299 元,相信很多人可能就会考虑改买CD。

如此即有可能达成传统音乐市场与P2P 软件共存的情况,唱片业者可以把P2P 平台当作新的音乐发行管道,也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众定价战略出来,例如老歌专门发行在P2P ,而新歌走传统发行管道等等。

然而代表音乐业界利益的IFPI组织,却似乎不怎么领情,反而要阻断这样的立法移动。这又是怎么回事?以前P2P 赚钱不分给唱片业者,业者要生气,现在想把钱分给唱片业者,业者还不接受?

最大原因在于音乐档案的重制。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张CD,把音乐转换成MP3 档案放到P2P 网络上去「分享」给大家,这个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两大精神,即「重制并公开散布」以及「须事先取得授权」。

因为每个透过P2P 软件抓到这些歌曲的人,在自己的电脑中都会留有音乐档案,而唱片业者并无法从这样的散布行为中得到应得的报酬。散布这些档案的人实际上是违法,此点并无疑问。

著作权法也有对于公开播放音乐的授权规范。例如广播电台在播放音乐的时候,必须事先取得版权代理人的授权。「需事先取得授权」这是著作权法的精神,他保障的不仅是音乐,而是任何的著作物。

不过个人在家中小量复制供自己使用并不在此限,此即法律保障个人的合理使用范围,而不必事事都要取得授权。因为如果对于著作权百般限制,反而可能阻碍了文化的发展,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但在P2P 平台上,若每个用户在「分享」音乐之前都要取得授权,在执行上是窒碍难行的。更何况广播电台虽然公开播放,但播完并不会残留,而P2P 却会让音乐档残留在别人电脑中,变成了「重制」。

因为用户不可能事先去跟唱片业者取得授权,唱片业者也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去针对每个个人来处理,那么就让P2P 经营者来代劳如何?经营者代替用户向唱片业者取得授权。

问题来了,唱片业过往的授权方式是针对「每一首歌」进行。换言之 P2P 软件用户,在公开「分享」每一首歌之前P2P 经营者须先检查,这首歌是否已得到授权?如果没有,是否应阻挡这首歌的分享?

P2P 业者认为在技术上是做不到的,所以拒绝IFPI的提议,反而推动立法,主张所有的音乐透过网络传输时,只要有缴交补偿金给唱片业者,就可以不需事先取得授权。然而此点却违反著现行作权法精神。

以上是P2P 业者与唱片业者的争端症结。笔者看过不少新闻报导,却很少有报导能把问题讲得清楚,社会大众只看到IPFI猛控告消费者, P2P 业者低声下气力图生存(一方面继续狂打电视广告招揽用户)。

P2P 联盟所推动的著作权法修改,从修改条文上看起来实在有为P2P 业者量身订作的嫌疑。「引用著作物却不必取得原著作人同意」恶例一开,必然会从音乐延伸到其他创作,例如小说,电影,游戏等等。

IFPI也应该自我检讨。如果仅是猛控告消费者盗版,或者喊喊「不要让音乐死去」之类的空口号,而不把这些来龙去脉跟消费者说清楚,很容易给人「唱片界的利益代表」的印象,让人觉得财大气粗而已。

互联网是个开放的空间,它让创作品(包含文字,音乐,软件,影片等等)很容易可以在上面流通。但是「使用前先取得授权」的对原创者尊重的精神,绝不可以轻易被更改。

原创者可以声明自己的作品免费提供大众流通,或者声明不需要事先取得授权。但这是原创者的自由意志,他可以选择要不要这样做。而现行的P2P 经营者的作法,有点像是绑架了原创作人的感觉。

但不论如何,P2P 软件是无可避免的。两者的冲突说穿了不过就是:旧有的版权结构无法适应新科技。如何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精神的前提下,修改版权结构以达成两造最大利益,是双方必须共同努力的。 (文:黄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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