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25 - By 数位之墙黄芳宇 - 关键字/标签:电子商务 门户网站 在线冲印 品牌
前一阵子台湾一家提供在线冲印(照片冲洗服务)的业者ColorMore 宣布公司倒闭,间接的也引发出了门户网站在进行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时仍不明确的角色问题。这些门户网站本身并无冲印的机器设备,只是让网友把资料上传,透过门户网站刷卡付款候,把图形档案资料传给ColorMore 进行照片冲洗,后续的照片邮寄和客户服务都是由ColoreMore进行。
ColorMore 同时间也有自己的网站在独立经营在线冲印。换言之,它在网络同时拥有自己的「直营店」以及「加盟店」,而这些加盟店是开设在门户网站上面。
结果是,总公司倒闭了,直营店当然关门大吉,而加盟店也受到拖累无法继续营业。受害者除了消费者本身(预付金额购买服务,或者送去的照片档案付了钱却拿不到照片等),似乎身为加盟者的门户网站也是受害者之一。
其中问题的最大症结在于,门户网站销售了所谓的冲印券给网友。这种冲印券必须先预付一个金额,但是可以冲洗更多的照片,每次冲洗时,费用就从冲印券的额度扣取。
这本来是常见的业务手法,但现在服务提供者ColorMore 倒闭,消费者购买的冲印券变成废物。消费者理当要得到赔偿,不管是退费还是换成其他形式的补偿。但问题是,谁该负责还?
门户网站业者本身也振振有词的说,消费者的消费资料,照片档案等等他们都是直接转送给ColorMore 处理,因此并没有任何的存档备份,亦无法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本身也是受害者。
如果营业模式如同门户网站业者所说,所有消费者的资料最后都转送到那间公司去处理,门户网站自己根本没有留存底,那么门户网站所扮演的角色,根本就谈不上是「加盟店」,充其量只不过是个「收单窗口」罢了。
长久以来,门户网站习惯以所谓的联名(Co-Brand)的方式来推出服务。因为门户网站本身不可能提供所有的服务,所以必定很多服务是由其他企业所提供。因此双方以共同的品牌来推广某个服务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这些服务早期都是内容服务(例如门户网站与新闻网站合作,在入口网站上提供联名的新闻服务),权利义务的问题较小。可是一旦引入电子商务的经营,牵涉到付款,就会牵扯到权利义务的问题。
如果我们以在线冲印厂商与门户网站合作的例子来说明,此类的合作模式可以有下列数种:
- 独立经营型:冲印网站提供技术给门户网站,门户网站以自己的品牌来推广这个服务。技术提供者负责技术和设备的正常运作,并收取维护费用,本身不另设网站经营此项业务。
而门户网站用自己的品牌来推广,消费者也认定付钱的对象是入口网站。如果发生纠纷,当然也是找门户网站解决,因为门户网站必须自己定价,自己销售。此外,门户网站自己进货并销售的,也是属于独立经营型。
- 联名经营型:技术提供者自行经营相关业务。除了在线冲印外,常见的还有网络下单也是如此。券商自己经营网络下单,也到门户网站开设网络下单的「分店」。
此时双方是共同经营一份事业,消费者在消费时,是亲眼看见双方的品牌并进行消费的,门户网站并无法完全逃脱责任,因为此时双方润共享。
- 收单窗口型:此种类型与联名经营的类型界线模糊。理论上入口网站只是把消费者的消费资料转送给真正的经营者去处理而已,因此入口网站的收入是「处理费」或者「手续费」。
当然,这样的费用不多,而且门户网站很可能不跟消费者收取,而是跟真正的经营者收取。而真正的经营者将这样的支出视为成本。由于只是个收单的窗口,所以也无法承担什么义务,消费者有纠纷,多半还是要回到真正的经营者去处理。
讨论到此,门户网站必须为电子商务所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就很清楚了。不必讨论到底谁是真正的经营者,只要看门户网站的收入是属于什么样的型态就对了!
举例来说,在线冲印相片,厂商一张相片收费四元,门户网站抽取利润一元。这个一元,如果性质是属于利润分享,那么双方就是属于「联名经营型」,因此销售的责任必须双方共同承担!门户网站逃不了责任的承担。
如果这个一元被定义成手续费,那么门户网站所扮演的角色是「收单窗口」,其所承担的责任就会较轻。但关键是门户网站在消费者消费时,有无善尽告知的义务。
因为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实际上在门户网站上发生(在线刷卡),甚至很多人是冲著门户网站的品牌保证才敢使用这样的服务,而门户网站也要求网友必须先加入会员才能使用该服务,很难将门户网站认定成单纯的收单窗口而已!
曾经,门户网站藉由大量的流量来做「转单」的工作,不负责客户服务,也不负责配送。有用户消费了,把单子转给真正的供应商去出货,抽取销售佣金的利润,看起来真是一本万利的事情。
不需要进货,没有库存压力,虽然抽取的利润较少,但可以用入口网站庞大的流量做弥补,只要有经济规模,也是个不错的收入来源。曾经,这样的经营模式让门户网站游移在「媒体」与「渠道」之间的模糊地带。
笔者想说明的是,一旦进入了电子商务的领域,门户网站就没资格再说自己是媒体了。门户网站是销售渠道,而对于消费者,渠道有它应负的责任。
此次的事件中,门户网站确实受害。但是它能不能对消费者说,我也受害,所以无法对你负责?不能!就算自己受害,打落牙齿也得吞下去,因为这就是经营风险!只赚取销售佣金的利润,却不想承担经营风险,天底下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网络公司的经营者,常常习惯称呼网站的到访者为「用户」,「网友」,「会员」。现在何不开始改用「消费者」,「用户」之类的称呼?这样对于商务的经营将会更有感觉。虽然这些名词所描绘的是同一群人。
只要发生消费的行为,权利义务就是跑不掉的。此次的纠纷虽然产生了相当程度的不愉快,甚至也媒体报导在线冲印的发展因此元气大伤,但正面一点来看,至少是个开始。门户网站的角色将越来越清楚。 (文:黄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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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18 - By 数位之墙黄芳宇 - 关键字/标签:手机 门号 宽带 3G 移动上网 电信业 无在线网
ARPU(每用户贡献度,Average Revenue Per User)是电信业者最简单用来衡量经营体质的方法。ARPU低,表示电信运营商从每个用户身上赚到的钱少,用户有门号却不太讲电话,此时就算用户数量再多也没用,因为这表示用户的「质」并不高。尽管电信运营商努力的在想办法提升ARPU,除了不断吸收新用户外,每个用户讲电话的分钟数也在提升。但是因为价格竞争等等因素,导致收入不断下跌,也因此导致ARPU不断下滑。用户电话越讲越多,但是缴交的话费却越来越少。
移动上网,被视为是ARPU的救星。这是因为日本的经验成功的证明了这样的方法有效。NTT DoCoMo的i-mode经验,所呈现出来的结果不但反映在使用人数上面,也反映在NTT DoCoMo的实际营收上。
NTT DoCoMo的用户确实电话越讲越多,但是话费却越缴越少。理论上ARPU应该要下降的。但移动上网的成功却把ARPU硬生生拉上来。因为用户现在除了讲电话,还会在不讲电话的时候上网,结果因此付了更多费用。
我们虽然心理都知道日本经验是可以学习的。但笔者必须提醒,日本经验有个缺憾,亦即这个国家本身是个人电脑普率很低的国家,所以大部分的人不透过电脑上网是非常正常的。很多人有电子邮件用户名,还是是因为有了手机的关系。
此点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发展背景有相当大的不同。全世界的其他地区,目前以电脑为基础的上网环境已经相当成熟,光是网站的经营就已经经过好几轮的淘汰,甚至经历了导致恐龙灭绝的泡沫化,此刻正大步的朝向高速宽带迈进当中。
为什么提及这样的差异?因为笔者发现,来自西方世界,以个人电脑为基础的互联网思维,阻碍了手机上移动上网的发展。因为对于电脑互联网太过熟悉,反而限制了大部分人对于手机上网的想像。
这是笔者一再要强调的,不要把手机当电脑看。以手机上网和以电脑上网,需求以及使用行为(Usage Pattern )大不相同。同时,不要默认以电脑上网的人,大部分会想要用手机上网,这点绝对颠覆一般人的看法。
有没有什么例子可以证明上述的看法?
有的,这就是笔者接下来要提的韩国经验。韩国,是目前全世界唯一一个同时在电脑高速宽带和手机高速宽带都高度普及的国家。不论用电脑上网还是用手机上网,普及率都是全球数一数二的。韩国的手机上网发展甚至不输给日本。
「我们不认为用电脑上网的人和用手机上网的人是同一群人!」当笔者从韩国某大电信运营商的无在线网部门主管听到这句斩钉截铁的回答时,像是吃了一个定心丸一样。因为长久以来的看法,终于得到一个商业经营上的佐证!
这间公司的用户当中有高达 75%的人使用移动上网服务。用户中只有三成的人也有在使用电脑上网。再接下去对照电脑网络和移动网络两者上最受欢迎的服务项目,会发现依然呈现出孑然不同的风貌。「因为用户行为是不同的!」
为什么这样在意有线互联网和无线互联网的差异性(或者说是关连性)。因为这关系到电信运营商要去哪里找第一批手机无在线网的用户。按照一般的想法,都会认为应该要从现有的电脑互联网用户下手,然后马上想到以手机收发电子邮件可能是这些人最需要的服务。
但,现在你还这么认为吗?
这个答案,笔者留给大家一起来思索。经过这么多期商业面的探讨,笔者只希望3G在台湾的导入,能够一开始就找到正确方向,毕竟3G没有泡沫化的本钱。而且,3G在亚洲地区的发展可能大幅的超越欧美,让我们一起来期待吧! (文:黄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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